“2011协同创新中心”评审认定管理办法(暂行)
(征求意见稿)
为做好“2011协同创新中心”评审认定的管理工作,根据《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和《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实施方案》的总体要求,制定本办法。
-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以下简称“2011计划”)中四类“2011协同创新中心”即“面向科学前沿的协同创新中心”(A类)、“面向文化传承创新的协同创新中心”(B类)、“面向行业产业的协同创新中心”(C类)和“面向区域发展的协同创新中心”(D类)的评审认定。
第二条 评审过程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建立第三方评审机制,全程接受社会监督。
-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三条 领导机构。由教育部、财政部联合成立“2011计划”领导小组,负责顶层设计、宏观布局、统筹协调、经费投入等重大事项决策。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规划设计、组织实施、监督管理等工作,办公地点设在教育部。
第四条 设立专家咨询委员会,为“2011计划”重大政策、总体规划、中心遴选和实施管理等提供咨询。专家咨询委员会由“2011计划”领导小组聘任,一届任期四年。现职高校领导不参加咨询委员会。
专家咨询委员会的工作职责是:
(一)对“2011计划”发展战略和计划目标、战略任务和部署等重大事项的决策提供咨询意见与建议;
(二)对通过专家评审的协同创新中心进行综合咨询,提出建议名单;
(三)参与评估验收以及绩效评价工作,并对“2011计划”的实施进行监督;
(四)承担“2011计划”领导小组委托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五条 建立第三方评审、管理机制。
(一)充分发挥教育部科技委、社科委的作用,推荐专家咨询委员会人员,审议评审认定管理办法、评审细则等,推荐评审专家人选参与评审认定,论证提出国家重大需求和科学前沿方向等新方向、新领域。
(二)建立第三方评审组织管理机构。充分体现社会化和独立性原则,人员选自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在组建和管理评审专家库、组织开展评审认定、阶段评估及绩效评价等方面独立开展工作。
第三章 评审程序
第六条 “2011协同创新中心”评审认定过程细化分为形式审查、通讯评审、会议评审、综合咨询和领导小组审定五个阶段。
(一)形式审查。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对申报材料的完备性、真实性和申报资格与条件等进行审查。
(二)通讯评审。委托第三方评审组织管理机构组织同行专家开展通讯评审,通讯评审专家从评审专家库中按领域随机选取。重点审查协同创新中心方向选择与目标任务、牵头高校的基础及协同创新中心组建的合理性、可行性等。根据通讯评审结果确定进入专家评审名单,审查结果在教育部网站公布。
(三)会议评审。由第三方评审组织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对通过通讯评审的协同创新中心,按照申报类型分别进行会议评审,对于同类中申报数量较多的将采取分组方式。评审专家从评审专家库中按领域选取。专家组在审阅资料、听取汇报、质疑答辩和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重点围绕总体方案设计、前期培育组建情况和实施效果,对照评审指标体系进行打分,形成专家组评审意见,按一定比例择优提出建议名单。根据评审专家组的意见可组织现场考察。
(四)综合咨询。由“2011计划”专家咨询委员会负责,参加综合咨询会议的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原则上须超过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由专家咨询委员会听取四类协同创新中心会议评审专家组的评审结果汇报;在审阅材料和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如需可提供协同创新中心视频介绍),对会议评审提出的建议名单,按认定计划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获得参会委员2/3以上通过的,可作为“2011协同创新中心”认定的候选名单,并对通过的协同创新中心提出综合咨询意见。候选名单在教育部网站公示,接受社会的监督。
(五)领导小组审定。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专家评审意见和综合咨询意见,上报领导小组。经领导小组审议批准后,认定为“2011协同创新中心”。
第四章 专家的遴选与管理
第七条 评审专家的遴选原则是:在国际上具有较大影响、国内具有较高威望的著名战略科学家;长期从事教育、科技、文化、经济以及其他社会事业行政管理专家;具有国际视野、熟悉国内行业、产业发展状况、有较深学术造诣的知名专家;所选专家对协同创新有较深认识并积极支持,为人公正,精力充沛。
第八条 评审专家构成原则:
(一)专家咨询委员会主要由来自国家有关部门、高校、科研机构、行业企业、社会团体以及海外机构的战略科学家、行政管理专家和知名学术专家组成,每届40人左右,一届任期四年。咨询专家每人任期不超过两届。
(二)设立评审专家库。入库专家来自国内外知名的学术、技术、管理、财务等专家。专家主要由高校、部门、地方、协会、国际学术机构及知名专家推荐,优先选择已进入国家各类科技、教育、行业等重大计划评审专家库人员。推荐专家经教育部科技委、社科委审定后入库。
(三)根据申报模式,综合平衡评审专家组内同行专家、管理专家、行业专家、海外专家的构成比例。其中,A、B类协同创新中心的评审,以学术同行和管理专家为主体,积极吸纳科研院所和境外专家参与;C类协同创新中心的评审,要充分发挥行业产业部门、企业管理和研发人员的作用;D类协同创新中心的评审,要突出地方政府、骨干企业与同行专家的有机结合。
第九条 评审专家库每两年更新一次,无正当原因连续两次未能参加评审或有不良评审记录的专家将不再进入专家库。
第十条 由第三方评审组织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开展评审专家的培训与交流。
第五章 回避和保密
第十一条 评审专家不得参加与本人所在单位有关及可能影响公正性的评审工作,如在评审过程中发现,应主动采取相应的回避措施。
第十二条 参与“2011计划”评审认定和实施管理的专职或聘任人员、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评审专家等全体人员应严格遵守有关的保密规定,并签署保密协议。如有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等行为,应对相关人员予以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推荐主管部门和教育部直属高校应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的材料,一经发现,将取消申报资格,并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2011计划”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2011计划经费评审与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