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更多...国家级、教育部科研平台

    更多...地方工程中心/重点实验室

      “2011协同创新中心”评审认定管理办法(暂行)

       

      2011协同创新中心评审认定管理办法(暂行)

      (征求意见稿)

       

      为做好“2011协同创新中心”审认定的管理工作,根据《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和《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实施方案》的总体要求,制定本办法。

       

      1.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以下简称“2011计划”)中四类“2011协同创新中心”即“面向科学前沿的协同创新中心”(A类)、“面向文化传承创新的协同创新中心”(B类)、“面向行业产业的协同创新中心”(C类)和“面向区域发展的协同创新中心”(D类)的评审认定。

      第二条  评审过程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建立第三方评审机制,全程接受社会监督。

         

      1.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三条 领导机构。由教育部、财政部联合成立“2011计划”领导小组,负责顶层设计、宏观布局、统筹协调、经费投入等重大事项决策。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规划设计、组织实施、监督管理等工作,办公地点设在教育部。

      第四条  设立专家咨询委员会,为“2011计划”重大政策、总体规划、中心遴选实施管理等提供咨询。专家咨询委员会由“2011计划”领导小组聘任,一届任期四年现职高校领导不参加咨询委员会。

      专家咨询委员会的工作职责是:

      (一)对“2011计划”发展战略和计划目标、战略任务和部署等重大事项的决策提供咨询意见建议;

      对通过专家评审的协同创新中心进行综合咨询,提出建议名单;

      参与评估验收以及绩效评价工作,并“2011计划”的实施进行监督

      (四)承担“2011计划领导小组委托的其他相关工作。

      条  建立第三方评审、管理机制。

      (一)充分发挥教育部科技委、社科委的作用,推荐专家咨询委员会人员,审议评审认定管理办法、评审细则等,推荐评审专家人选参与评审认定,论证提出国家重大需求和科学前沿方向等新方向、新领域

      (二)建立第三方评审组织管理机构。充分体现社会化和独立性原则,人员选自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在组建和管理评审专家库、组织开展评审认定、阶段评估绩效评价等方面独立开展工作。

       

      第三章 评审程序